针对近期民众对警方是否有权检查手机的疑问,马来西亚总警长丹斯里拉扎鲁丁作出明确回应。他表示,在警方合理怀疑民众违法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下,警方拥有检查民众手机的权力。
依据刑事程序法典 23(1)条文,警方为确认手机中是否存在色情、不雅、威胁或恐吓性质的内容,可行使手机检查权。拉扎鲁丁进一步补充,根据 1998 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233 条文,警方同样拥有此权限,且该法令的 249 条文赋予警方获取民众手机内数据的权力,但执行这一操作的警官必须警阶为警长或以上。
此外,警察法令也授权警方要求民众出示手机信息。因此,在路障检查时,警方有权检查民众手机,不过必须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,绝不能毫无缘由地检查。
拉扎鲁丁解释称,若警方在检查手机时发现色情内容和在线赌博应用,依据刑事法典和 1953 年公开赌博法令,警方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涉案人员。若警方认为申请搜查令可能致使证据遭到破坏或销毁,也能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和逮捕。
若民众拒绝配合警方检查手机,在该手机与案件调查或嫌犯有关的前提下,可能会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而被拘留。拉扎鲁丁还强调,如果有人被举报、正在接受调查或者警方怀疑其参与犯罪活动,警方就有权对其手机进行检查 。
资料来源:综合报道;图片来源:马新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