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联邦法院驳回其对 “SRC 国际案” 的上诉后,马来西亚前总理拿督斯里纳吉从联邦法院被当庭送往加影监狱,入狱服刑。
这 7 项罪名的总刑罚为监禁 72 年及罚款 2.1 亿令吉,不过,因刑期同时执行,所以纳吉只需入狱 12 年。
以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在宣读判词时表示,法院已给辩方充足机会发表口头陈词,但辩方却拒绝这么做。“我们一致认为,审判期间提呈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(纳吉)所有七项罪名都有罪。面对这样的证据时,若宣判上诉人没有犯下这七项罪名,将是对最高法院的嘲弄。”
换句话说,联邦法院五司一致认为,审判期间所提呈的证据,已足以证明被告的7项指控皆有罪。
聆审此案的联邦法院五司,是由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,其余 4 名法官分别是东马首席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、娜丽妮、林添钻和莫哈末扎比丁。
无论如何,纳吉其实还有一个寻求翻案的终极机会,即向联邦法院入禀司法检讨,要求新一批法官检视联邦法院五司今天的判决。另外,纳吉还有一个选项,即申请特赦,但这不属于刑事上诉制度。
根据马来西亚条例,民选议员一旦被法庭定罪及罚款超过 2 000 令吉或入狱超过一年,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,并在出狱后五年内不得参选。换言之,纳吉接下来如果无法获得马来统治者赦免,将无法参加可能在今年或明年举行的全国大选。
纳吉是马来西亚第六任首相。在 2018 年大选当中,由他领导的国阵败选而下台。他在 1976 年上阵彭亨州北根国会议席,并从 1986 年至今,担任北根国会议员。
纳吉在 SRC 国际公司案面对 7 项控状:(资料来源:马来西亚东方日报)
第1项控状:纳吉被控在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9 日,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 SRC 国际公司 40 亿令吉资金时,挪用 2 700 万令吉,抵触刑事法典第 409 条文(刑事失信)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最多 20 年、鞭笞和罚款。
第2项控状:纳吉被控在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9 日,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 SRC 国际公司 40 亿令吉资金时,挪用 500 万令吉,抵触刑事法典第 409 条文(刑事失信)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最多 20 年、鞭笞和罚款。
第3项控状:纳吉被控在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2 日期间,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 SRC 国际公司 40 亿令吉资金时,挪用 1 000 万令吉,抵触刑事法典第 409 条文(刑事失信)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最多 20 年、鞭笞和罚款。
第4项控状:纳吉被控在 2011 年 8 月 17 日至 2012 年 2 月 8 日期间,在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下滥用职权,以接受 SRC 国际公司的 4 200 万令吉为条件,同意让政府在退休基金局贷款 40 亿令吉予 SRC 国际公司时成为担保人,抵触了 2009 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最多 20 年、罚款1万令吉,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,视何者为高。
第5项控状:纳吉被控在 2014 年 12 月 26 日,于吉隆坡大马伊斯兰银行,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(RENTAS),以其个人户头收取 2 700 万令吉,抵触了 2001 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 4(1)(b) 条文。一旦罪成,可被判监禁最多 15 年、罚款最多 1 500 万令吉,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,视何者为高。
资料来源:综合报道;图片来源:路透社